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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缴纳港口建设费,您别多也别少

2016-04-26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港口建设费是根据国务院《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由交通部负责的,向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国家政府性基金。本期,小编以身边的案例和最新政策解读,为您讲解,缴纳港口建设费,您别多也别少。
一、 案情回顾
案例一:A轮不按规定少缴港口建设费基本事实:2015年3月19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到港待卸的“A”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本航次装载煤炭,载重3300吨,满载吃水3.8米,实际吃水3米,与《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所填报的1600吨煤炭不符。处理经过: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轮于2015年3月16日装载3000吨煤炭从上海出发,18日抵达辖区码头装备卸货。因“A”轮办理签证时报抱有侥幸心理,在办理《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时仅填报了1600吨煤炭。海事执法人员认定“A”轮不按规定少缴港口建设费,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并及时补征少缴的港口建设费。
案例二:B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基本事实:2016年1月11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水域对“A”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处理经过: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轮于2016年1月9日装载482.72吨废钢货物从辖区码头出发开往上海,其装载货物的货主为“B”公司。“B”公司委托承运人缴纳港口建设费,但承运人实际未缴纳。海事执法人员认定“B”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并及时补征少缴的港口建设费。 案例三:李某在未缴清港口建设费得情况下违规办理货物装船基本事实:2016年1月11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水域对“A”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未缴清港口建设费得情况下违规办理货物装船行为。处理经过: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轮于2016年1月9日装载482.72吨废钢货物从辖区码头开往上海,该轮缴纳港口建设费直接主管人员李某,在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货物装船出港。海事执法人员认定李某在未缴清港口建设费得情况下违规办理货物装船,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处罚。
二、 最新政策

当然,缴纳港口建设费,您也别多缴。近期,港口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水转水运输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转货物征收要求

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另外,

(一)未进行中转信息报送,又无法提供认可资料的,按照规定征收。(二)出口国外货物在启运港按照出口国外标准一次性征收。(三)国外进口货物在宁波按国外进口标准一次性征收。(四)内贸进口转出口国外的在宁波进行差额补征。(五)上港为内河非开放口岸未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在宁波减半征收。其他上港未征收的按照沿海港口标准征收。


二、中转信息申报和报备

1、报送要求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水转水运输过程中的中转港目的港中转数量(中转信息),中转信息在纸质舱单上体现,中转集装箱应进行中转标注国外进口货物需在宁波中转的应报送中转信息。国内出口货物需在下港中转的应在宁波报送中转信息。国内进口货物需在宁波中转的应将上港报送的中转信息向宁波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报送时限对国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办理卸船手续时,向当地海事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

对国内出口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办理装船手续时向当地海事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



3、水转水运输(水水中转)货物核销办理

 水转水运输货物在办理装船手续时,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里机构提交纸质舱单和水转水运输货物核销确认表,海事机构根据报备的信息进行核销。 
三、征收及处罚规定
(一)不按照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 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 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 20 英尺每箱 32 元40英尺每箱 48 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 20 英尺每箱 64 元,40 英尺每箱96 元。20 英尺和 40 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 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 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按照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二)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五)国内出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六)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七)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货提离港口手续的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的,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宁波海事局法规处、征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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